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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不動產,為依法可供從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各款事務使用之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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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