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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不動產,以逕予出租或公開標租提供者,得分別按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之逕予出租或標租年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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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