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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管理維護。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四、其他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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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