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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物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古物維護修復。 二、古物展藏保存相關設備、數位化保存及保全、防災設施或監測設備等。 三、古物及列冊追蹤文物之緊急搶救保存事項。 四、古物複製、展覽、出版及其他活化利用事項。 五、普查、調查研究、保存教育推廣、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接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補助者,古物保管機關(構)應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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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