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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聚落建築群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 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四、其他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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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