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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基礎普查、調查研究。 二、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廣。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紀錄、傳習、出版、活化、學術研討。 四、與無形文化資產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相關之文化場域及設備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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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