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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考古遺址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等相關事項。 二、考古遺址發掘、監管及活化利用(遺址公園或遺址文化園區、出土遺物典藏展示空間及設施設備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等相關事項。 三、考古遺址之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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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