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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公司登記證件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二、公司章程。章程應記載董事九人以上、監察人三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由具法律、會計、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擔任,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三、股東或發起人名冊。 四、董事、監察人或預定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實收資本額扣除累積虧損後仍達新臺幣十億元並經會計師簽證,或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證明。 七、業務章則。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之文件。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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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