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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公正第三人之認可
公正第三人之董事、監察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協調未履行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紀錄者。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會法、漁會法或管理外匯條例等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五、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 六、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七、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八、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畢者,不在此限。 九、犯前五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十、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足以顯示其不適合從事公正第三人業務者。 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人,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二、辦理…

「公正第三人之認可」的其他條文

第3條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第4條符合前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公司登記證件或發起人會議…第5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業務章則,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第6條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以辦理下列業務為限: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第8條公正第三人之經理人,除不得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備第三條第三款所…第9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已獲認可者,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第10條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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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