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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於聘僱期限屆滿如確有需 要,得續訂合約,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技術人員之 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前項續聘僑居國外之技術人員如不申請贍家匯款者,續聘期限不予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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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