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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人員,係以從事推廣業務,採購商品、調查市場、查驗採 購之貨品、研究、訓練及管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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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