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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6條

公民營事業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所需技術人員為國內所缺乏者,得申請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 一、舉辦新興事業需要設計及技術者。 二、購買新式機器及設備需要安裝或指導使用者。 三、改良技術增加生產提高品質者。 四、提供售後技術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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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