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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13條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以公司組織之民營事業為限。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之國內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貳千 萬元以上,外國公司之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應在新台幣肆百萬 元以上。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 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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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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