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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15條

受聘僱之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相關係所畢業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業務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任該項實際業務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該項工作六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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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