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 第16條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16條

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 件: 一、專業計畫書一份。 二、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調查表 (如附表) 四份。 三、公司執照 (外國公司經認許而未設立分公司者其認許證) 、登記事項 卡或變更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及最近納稅卡影本各一份。 四、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應另檢送貿易廠商印鑑卡影本及外銷實績 證明各一份。 五、聘僱合約副本二份。 六、應聘業務人員之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經歷證件如係現職可俟核 准後補送) 。 七、應聘業務人員最近兩吋半身照片四張。 前項第五款之聘僱合約副本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聘僱事業之名稱及地址。 二、應聘業務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及國外住所。 三、至我國擔任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及工作。 四、每月或每日薪津數額。 五、聘僱期限之起訖日期。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由各主管機關另定之。 臨時聘僱業務人員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第一項第五、六款之文件得免送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文件得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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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