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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11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應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或就業轉導。必要時,由其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後五年內被資遣之從業人員,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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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