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 第13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13條

第六條規定移轉民營時,因配合經濟政策需要及市場狀況,必要時,事業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六十六條之限制。其收支淨額得併當年度決算辦理或補辦預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