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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14條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其公股部分之轉讓,得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前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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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