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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12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出售股份時,保留一定額度之股份,供該事業之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其辦法,由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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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