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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5條

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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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