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 第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供氣許可: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各供氣區域用戶數統計表。 五、各供氣區域管線埋設長度彙整表。 六、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之供氣區域地圖三份。 七、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 八、臨時供氣營業執照影本。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