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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 第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供氣許可: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各供氣區域用戶數統計表。 五、各供氣區域管線埋設長度彙整表。 六、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之供氣區域地圖三份。 七、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 八、臨時供氣營業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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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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