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獲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繳回臨時供氣營業執照正本。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