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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 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5條
申請者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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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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