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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3條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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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