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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5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由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一日,將領受人資料交換至雲端服務平臺,送提供查驗資料機關進行查驗;每月十一日以前,自雲端服務平臺取回查驗結果,確認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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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