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第7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7條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進行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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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