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第18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8條

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各機關發放資料,並與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查證資料比對;其有不符,應通知發放機關查明更正之。 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對發放機關之回復仍有疑義時,得請發放機關提供當年度發放清冊及傳票,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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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