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第2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理事項。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年度預算之覆核與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整體績效之考核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業務監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職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人事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第6條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第8條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第9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第10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1條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