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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前項改派之人員,均應事先通知本會,列入出席人員,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非經推派之機關、團體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本會得視需要與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本會及該監理會之主任委員共同擔任主席。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第3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職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人事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第8條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第9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第10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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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