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第4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職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企業管理、會計或審計等學識或經驗者優先擔任。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大學校院講授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務管理、金融、經濟、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計、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具五年以上人事行政、財經、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或法務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相關部門主管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或現任律師、會計師或精算師五年以上。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第3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人事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第6條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第8條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第9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第10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3條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