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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第8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8條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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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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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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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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