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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 第14條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第14條
退休教職員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者,其不可辦理優存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前項教職員經審定應減少至零元者,原開設之優惠存款帳戶應結清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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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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