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 第14條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第14條

退休教職員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者,其不可辦理優存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前項教職員經審定應減少至零元者,原開設之優惠存款帳戶應結清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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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