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 第18條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第18條

經主管機關審定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臺灣銀行應於所開立之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管機關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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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