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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 第17條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第17條
本條例
第四十條
所定各級政府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其中優存利息節省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且辦理優惠存款人員: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二、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之教職員:以其依本辦法施行前之原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計得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優存利息節省經費時,應扣除
第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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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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