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於期間屆滿後,擬繼續辦理時,其曾接受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進行複審後與其簽訂行政契約,免經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及第二項初審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