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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就其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條例規定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者,其委託範圍應包括該校附設之幼兒園及學校之分校、分班。 前項幼兒園於受委託後,仍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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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