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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由原學校繼續任用,指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續辦理後之學校繼續聘任或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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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