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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指應調整至總務、會計、人事職務以外之職務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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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