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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指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董(理)事長、院長、會長及其他具有對外代表權限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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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