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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10條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罷免說明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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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