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 第11條

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11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現場,除主持人、領銜人、被罷免人、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 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選舉委員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不得異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