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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2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原住民立法委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電視時段,由選舉委員會洽請轄內電視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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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