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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3條

選舉委員會應將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並廣為宣導。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主持人,由選舉委員會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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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