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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 第14條
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14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指定監察人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警衛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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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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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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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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