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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第13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13條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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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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