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第2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2條
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受理申報機關(構)採網路申報方式者,申報人之簽名或蓋章,以可資辨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代之。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載明受理日期。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符規定格式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予受理。
第4條
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受理。
第5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項目為形式審核:一、基本資料…
第6條
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
第7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個案之查核,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
第8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
第9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對於前二條查核結果,應留有完整之紀錄。
第10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
第11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
第12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依第五條規定完成形式審核後,應按申報人所申報…
第13條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
第14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第15條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第16條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守事項如下:一、不得將資料攜…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應指派專人在場。
第20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應置查閱登記簿,登載查閱人及查閱相關事項。
第2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