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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14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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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