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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16條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二、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三、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依法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以下稱申報人)申報財產,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財產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第3條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符規定格式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予受理。第4條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受理。第5條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項目為形式審核:一、基本資料…第6條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第7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個案之查核,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第8條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第9條受理申報機關(構)對於前二條查核結果,應留有完整之紀錄。第10條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第11條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第12條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依第五條規定完成形式審核後,應按申報人所申報…第13條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第14條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指定查閱時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第15條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第17條(刪除)第18條(刪除)第19條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應指派專人在場。第20條受理申報機關(構)應置查閱登記簿,登載查閱人及查閱相關事項。第2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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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