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 第10條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第10條

儲備人員如不敷派用時,由鄉 (鎮、市、區) 公所依第三條規定遴選人員 ,函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定期辦理講習補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