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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第4條

訓儲人員以鄉 (鎮、市、區) 轄區內投票所開票所所需總人數加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二十遴選為原則,由鄉 (鎮、市、區) 公所造具訓儲人員名冊函 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訓儲人員名冊格式如附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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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